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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    附件

    医院投诉管理办法

    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 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,规范投诉处理程序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、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、《卫生信访工作办法》等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(以下统称投诉人)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、护理等服务不满意,以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,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行为。

   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,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。

    第四条 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。

   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(含中医药管理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。

    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。

    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,不得干扰正常医疗秩序。

    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理念,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做到投诉有接待、处理有程序、结果有反馈、责任有落实。

    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七条 医院应当制定《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》,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,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,增强服务意识、法律意识,提高医患沟通能力,及时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。

    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,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,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、护理、医技部门的沟通制度,提高医疗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。

    第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,加强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。对于手术室、重症监护室等医疗质量安全重点部门报告的患者紧急状况,应立即采取院内会诊等积极措施,尽力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。

    第二章 医患沟通

    第十条 医院应“以病人为中心”,提高医疗质量,优化服务流程,注重人文关怀,加强医患沟通,把对病人的尊重、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,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
    医院主要领导、工作人员,特别是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,切实担负起医患沟通、化解矛盾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 医院应优化服务流程,简化服务环节,改善就诊环境,方便患者就医,缩短等候时间,为患者提供方便、人性化的就诊环境。

 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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